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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16|回复: 8

[疑问求答] 关于高管六个月内买卖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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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7: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管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那么如果公司高管在3月卖出公司股权,而公司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或期权,在7月份高管根据限制性股票或期权买入,是否需要交回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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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22: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要披露但不要上交利益,因为利益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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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3 20: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吧,未必有收益,如果限制股买入的股票价格高于3月份卖出的价格。且如果高管们知道这股权激励买入后,还要上交利益,不会接受这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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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5 23: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6个月应该是针对2级市场。从企业获得,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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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0: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要上交收益的。因为不管是卖出还是股权激励买入(即使无对价),都是董事、高管可以自主决定的。
个人觉得只有司法执行、遗赠等被动的买卖才能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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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6 15: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的拟定原则应该是不用,不知道实际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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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5: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应该不需要,因为前者针对的是个人股票买卖获利行为,后者则是正常的公司行为且需履行公告义务和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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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6个月内买卖,是不是说6个月内不得同时有卖和买两个方向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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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首先应该是不需要的,从立法出发点的角度。另外最近有一个案例,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参与了定向增发,完了几个月后就出售了部分股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就是按照短线交易进行处理的,这里就是一开始买入了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不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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