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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mzhot

[模拟出题] 公司法两道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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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6: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书就应该看得如此细啊~~~赞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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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2: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1、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绝对的说,那就是要返还;
2、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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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6: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出的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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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6: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出的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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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3: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第一题应该是对的,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题目问的是:发行人是否应该按本金加利息返还,重点应该是落在发行人的责任上
2、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属于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况之一,符合第九十五条(二)的前提条件。

九楼的分析,如果是从认股人的权利这个角度去看,则是正确的。但个人感觉题目是从发起人的责任这个角度去问,所以应该是对的。

欢迎大家一齐探讨。

点评

我也同意,第一题应该是对的  发表于 2011-4-13 14:29
支持这个观点  发表于 2011-4-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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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09: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题干:1、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发起人是否应该返还认股人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的意思.
公司法90条: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从认股人的立场是"可以要求的概念".
公司法95条: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从发起人的立场是"应该"的意思
判断题的要求是站在发起人的立场,因此,个人判断是正确的.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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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4: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是对:
1.1        对。考点为:创立大会中关于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1:《公司法》第90条,就“未按期募足股份”及“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还本付息。
2:《公司法》91条,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条件:(1)代表股份过半数的人出席(2)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3)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公司法》95条,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还本付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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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6: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也太细了,写公司法的老师们肯定没这么考虑过!晕!
都有道理,但是这个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就像一家企业有应收,另一家就有应付一样,不能分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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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02: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圆圆 的帖子

一问一答,及其精彩。
我理解从缴款到创立大会相当于“预受”,哈哈,不能不允许人家“反悔”撤回嘛
那么也就不能因为部分人的反悔而侵犯另部分人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既然创立大会时允许人家反悔,给与了其撤回的权利,那么说明之前预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时才正式具有效力。那么,当然要根据此时效力,退还预受的本金和利息。


看书之细,及其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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