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凤的解释:
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2010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011年和2012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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