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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协议受让持有,增减5%的禁止买卖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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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5: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投资者持有股份达到5%后,增减5%,公告后二日内,不得购买。
《收购管理办法》中,综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显示协议转让后持有5%,增减5%,只需公告,没有约定禁止买卖窗口。
不知道怎么理解两个法规的差异,请各位指教。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发表于 2011-3-3 16: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没有什么差异。第一次增持达到5%时,《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都规定在该行为发生之后3日内,履行公告、报告义务,在履行完相关公告、报告义务后,可以继续开始增持;持股在5%以上的,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也要履行相关公告报告义务,不过与前次不一样,本次履行完公告、报告义务后,不能立即继续增持,要等2天后,方可继续增持。(个人理解,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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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22: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tscNO.1帅哥 的帖子

呵呵,还是有差别的,
如果是从交易所持股5%以上,那以后增减变动5%,公告后两日内都不得买卖;
如果是非交易所持股5%以上,以后增减变动5%,公告日前不得买卖,公告后就可以买卖了。

点评

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应该都是2日后才能购买呀。  发表于 2011-3-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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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3-4 07: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zzi 于 2011-3-4 07:44 编辑

同样疑惑:
《证券法》“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包含了协议转让的,应该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无“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还是存在差异的,应该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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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3: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制定时并没有对持股5%以后增减变动5%的方式进行细化,而收购管理办法分别规定:通过交易所增减变动5%,公告后两日内都不得买卖;协议转让方式增减变动5%,公告日前不得买卖。
个人觉得应该以收购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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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管理办法是细则,当然以管理办法
至于差异,难得糊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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