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融资时,向50名非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出虚假记载,交易所就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错)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化,就需要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报送临时报告。(错)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旧证券法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旧证券法为: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旧证券法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否分期到位。(不可,错)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6、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只能使用自有资金。(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7、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第一款作了五方面的修改:一是将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改为证券集中交易,为证券交易所采取多种集中交易方式留下法律空间;二是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设施的表述,符合证券交易运行实际情况;三是将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突出了其基本特征;四是删除了原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为证券交易所将来采取会员制以为的其他组织形式预留了法律空间;五是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准确界定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也为本法其他条款中有关证券交易所具体职能的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