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母子公司税率不同而进行合法的避税,操作方式有多种,但无外乎:将高利润产品交给低税率公司来经营;将共性费用交由高税率公司来承担;将非经常收入由低税率公司收取。其中共性费用一定不能包含生产成本,而只是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如此才能规避税务风险。
但很可惜,行为1的工人工资构成了生产成本。不是好方法。
逐条答复问题如下:
1.合并毛利率自然不影响,然而会影响分类毛利率。母公司生产A类产品、子公司生产B类产品,IPO须分开来分析,A类产品毛利率异常(包括历史期间比较时异常、与同业比较异常),不好解释。
2.合并的利润总额的确不影响;
3/4. 严格而言,因存在重大税务风险,自然是不行的。但实务中,如果中介机构都觉得能接受、都可以出报告,然后大家也一致判断会里面也看不出来、也问不出来,那么就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审委的重点还是在合并层面的对外交易、内部之间的关联交易会比较松,所以不排除预审员和委员们看不出来。
为啥存在重大税务风险?你举的这两个行为,特别完美的符合了税法列举的5种“关联交易不独立情况”的2种:提供劳务不收费(子公司的工人给母公司用)、融通资金不收息。当然如果金额很小,1000万的拆借5%的年息1年也就50万,那就不必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