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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anewang1983

[历年真题分析] 2010年真题中关于增值税开票和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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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4: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一点印象都没有,感觉上开票不合法,经销商签字确认后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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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6: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直接开票给超市,就不能试为买断销售!只能是代理销售,收入确认在收到清单时确认收入。同时该代理发生的中间费用的支出,计销售费用。
这样情况下的代理销售,由发行人直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超市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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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7: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再看专用的约定的银行卡里资金是否够,再发货

不一定就是预收款销售的,专用的约定的银行卡还是购买方的,所有权并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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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7: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enhui139 的帖子

要查看银行的专户是否足够金额,这个条件,可以理解为不是一般的赊销方式,可能是预收款项或者类似托收承付之类的销售方式。而且注意是“专户”而不是企业的基本账户,就是这个专户余额是否足够,跟购货方的整体财务状况是无关的。这里的情况跟预收的销售方式非常相似,从反方向理解,如果专户余额不足,是不会发货的,因为收不到钱,那是否可以推断,只要专户金额充足,就能收到钱。
只要在发货的时候,确定能收到相应的钱,那就应该以发货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跟预收的原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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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税法的角度讲,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会计的角度讲,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之日起,确认收入,本案中应该是经销商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从法律的角度将,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的交付具有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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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7: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增值税发票不合法,经销商验收单签字后确认销售收入。从严,而且是买断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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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1: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重于形式,我认为是可以的。可以理解为经销商提供了销售服务,经销商的利差点位肯定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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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代销,生产企业也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吧,增值税上,代销是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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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23: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合法,购买方应该是经销商,是第一购买人,至于卖给谁,与发行人无关,不应由发行人开票,发行人本质上是替经常商送货上门,并且经销商由此少了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2者相抵,少了他应有的一道税,但总体国家没有少增值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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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20: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开票给超市的做法不合法;收入确认的时点为经销商在验收单上签字。理由:商品为速冻食品,验收时方能保证质量;查看约定账户的余额是判断经济利益是否可以流入企业,不属于托收承付的销售方式(托收承付必须以银行为收付款对象);无代销清单及代销手续费的约定,不属于代销商品;以上业务应按销售商品的方式确认收入,经销商在验收单上签字风险报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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