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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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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22: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二)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因违规担保而承担的付款义务确认预计负债或者已经承担担保责任,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未解除违规担保,但确认了预计负债,这样可以吗?
2、(一)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重组方已经知晓违规担保的事实,虽然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前违规担保尚未解除,但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因违规担保而承担的付款义务确认预计负债,且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这条和上面一条有什么区别啊?除了重大资产重组?

发表于 2011-3-22 12: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1中以提前确认担保责任的方式是认可的,虽然其也不鼓励;2中的该条针对的是重组前发生的违规担保未解除情形,要求重组方应事先知晓。

点评

谢谢,石头兄。  发表于 2011-3-22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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