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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lywang

[疑问求答] 关于认股权证行权价格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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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0: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jinan2010 的帖子

可转债是主动性修改
分离债和可交换是被动型(转增 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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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0: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obutainime 的帖子

请问分离债的被动修改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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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0: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jinan2010 的帖子

可看四川长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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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是行权比例的调整,讨论的不是一回事。
仔细看了长虹CWB1的上市公告书,无向下修正的约定条款。
看来确实只能通过增持提高正股价格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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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6: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vin 于 2011-7-30 06:27 编辑

综合法规和上面几位所说,个人认为分离债是可以向下修正行权价格:
1.发行办法里并未明文禁止分离债向下修正行权价格,只规定了行权价不低于说明书公告日前20交易日和前一日均价,并对权证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不得调整,如果对行权价格禁止修正的话,参考对行权期限的限制,应该也会明文规定
2.关于发行人是否有修正的动机,要看具体情况,根据资本结构决策中的优序融资理论,发行人一般会在股价被低估时选择内源融资和债务融资,而在股价高估时选择股权融资,因为这样会保护老股东利益,但当发行人采用分离债方式融资后,因各种因素导致股价持续下跌至内在价值以下,此时为转移风险给新股东和筹得资金,当然是向下修正行权价的动机了
3.但由于权证目前在国内仍属新品种,二级市场波动较大,如果明确规定可以向下修正行权价,将加剧市场炒作和波动,所以未明文规定应该是给证监会审核留有窗口指导的余地。这点从当前实务中已停止发行分离债这点可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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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6: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很坏,很多规定留有窟窿,就是为了便于自己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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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9: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转债没有分离,允许修正旨在实现转债,因为如果大量的不能转债,其实也就失去了可转的意义了;
2、分离后的权证已经和债没有关系了,而且权证的主要参数就是行权时间和行权价,因为风险等自己不能定,如果允许修正一方面硬生生改变权证价值,另一方面促使其价格大起大落,如果能随意修正,将促使炒作,不够严肃,目前实务中除了因为除权除息的自动调整,不允许通过其它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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