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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非公开发行方之认购邀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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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16: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非公开发行确定发行价格时,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所包括的“董事会后发送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该情形的截至时点是什么?
不可能说,只要董事会后什么时候都行啊,是不是截至到“上市公司发布收到核准批文公告”时?或其他?
发表于 2011-3-27 16: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我理解是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这一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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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7 17: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石头兄好,我以前做非公开的发行时,在发行前会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其中附有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这样的话,就不能包括发送前一日“发送认购意向的投资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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