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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孤城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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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4: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偶又仔细逐字看了一下P24,确实没有一个地方明确说,只是在第一个问题中模湖讲到“进行过追溯调整的公司,统一以追溯调整前净利润为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基础较为适当”。
可能确实如老兄所言为简化考虑吧,但要以财务概念中的实际可分配利润确实难以操作,所有企业要提10%法定盈余公积,此外金融企业还要提10%的一般风险准备,证券公司还要另提10%的交易风险准备,另外分配时还要扣除未实现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影响,这样计算起来就复杂喽,而且不同行业的计算标准不同,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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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花雪月 + 10 + 10 多谢各位大侠精益求精、严谨治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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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4 15: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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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7: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财会函[2000]7号文《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财政部明确表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这个文还有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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