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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八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问1、IPO和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中,用于重大资产购买中的“重大资产”如何定义?是《重组办法》规定的标准吗?如果募集资金用途中,部分用于购买资产,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提供盈利预测报告? 问2、IPO和公开增发需要提供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报告?还是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那位高手给解答一下,最好给出案例。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