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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国有股转持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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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7: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常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的IPO企业需要计算转持额
如果国有参股公司投资的IPO企业需要转持吗?具体实务中是怎么操作的
发表于 2011-4-30 10: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felove 于 2011-4-30 10:33 编辑

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国有参股公司不是国有股东,不需要转持。

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你说的国有控股公司),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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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07: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记得出过一个新文件,好象有可以豁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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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15: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ixajhno1 的帖子


国有创投企业,成立及投资对象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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