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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外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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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00: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

1、外国投资者通过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增方的股份成为战略投资者,其投资款可分批投入。
2、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所持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上市公司,但需经商务部批准,同时境内的上市公司需取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批准证书。
4、境内上市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的,其融资需在6个月内调回境内,境内自然人从该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利得收入也应自获得日起6个月内调回。
5、外方通过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权,使原境内企业变更成为外资企业的,外方出资款应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有特殊情况的,首次出资款可6个月内缴60%,其余1年内缴清。
6、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申请,需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7、中外合资企业中,双方均可使用土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出资。
8、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9、中外合资企业中,双方未同步缴付出资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亏损。
10、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任期为4年,连选可以连任。
发表于 2011-5-4 11: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1、外国投资者通过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定增的股份成为战略投资者,其投资款可分批投入。
【错,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还须遵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不得分批投入】

2、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错,不符合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所持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上市公司,但需经商务部批准,同时境内的上市公司需取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批准证书。
【错,不是可以而是应该以其所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第三十五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4、境内上市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的,其融资需在6个月内调回境内,境内自然人从该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利得收入也应自获得日起6个月内调回。
【错,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应在6个月内调回,但融资收入无时间要求。
第四十七条 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三)并购境内企业。
  在上述情形下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5、外方通过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权,使原境内企业变更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款应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有特殊情况的,首次出资款可6个月内缴60%,其余1年内缴清。
【错,需分情况而定,如并购股份、认购增资、资产并购;此外还看是否低于25%。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6、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申请,需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对,向拟设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政府出面申请。
《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7、中外合资企业中,双方均可使用土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出资。
【错,不可以土地使用权、资源使用权、集体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即可不经评估)。】

8、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错,未明确禁止,应属可以。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9、中外合资企业中,双方未同步缴付出资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亏损。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10、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任期为4年,连选可以连任。
【错,既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是可设监事会、股东会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点评

3、正确 8、正确,只有外资企业可以经批准用人民币利润出资 9、错,必须按实际出资比例,不是可以,这个是法定条件 10、不设股东会,但是监事会应该是可以设的  发表于 2011-5-4 16:33
第二题出得巧。3、10题答案觉得还需要再斟酌。还有就是石头威猛。  发表于 2011-5-4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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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6: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两位兄台威武!
请大家多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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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22: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布答案:
1、外国投资者通过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增方的股份成为战略投资者,其投资款可分批投入。
错;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分批投入,即首次出资款可前6个月缴60%,其余1年内缴清。但参与定向增方的,应参照定向增方的规则。
2、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错;应是商务部批,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上市时经证监会批;
3、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所持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上市公司,但需经商务部批准,同时境内的上市公司需取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批准证书。
对;这个是对的,我想提醒注意的是后半句“境内的上市公司需取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批准证书”,取得后才能换不“加注”的证照。
4、境内上市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的,其融资需在6个月内调回境内,境内自然人从该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利得收入也应自获得日起6个月内调回。
错;资本利得、红利等都是6个月调回;但募集的资金未规定是6个月,应该是取得“加注”的批准证书的限期内。
5、外方通过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权,使原境内企业变更成为外资企业的,外方出资款应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有特殊情况的,首次出资款可6个月内缴60%,其余1年内缴清。
错;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可分期;
6、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申请,需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对;再由县级在上人民政府向商务部申请。
7、中外合资企业中,双方均可使用土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出资。
错;只有中方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8、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错;在中国投资收益取得的人民币,经批准可;
9、中外合资企业中,双方未同步缴付出资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亏损。
错,按认缴承担亏损;
10、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任期为4年,连选可以连任。
对;这个应该是对的,法规中未提及股东会、监事会;而根据董事会的设置,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必须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委派由各方按出资比例。这样看是个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应该就不用再有监事会了吧?
这最后一个不太确定,大家再想想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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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00: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0题,中外合资企业是可以设监事会,实际中有很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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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1-5-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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