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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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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21: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超额配售选择权是只能在首次发行股票 还是  上市公司公募 的情况下适用?

现知的法规:

1、2010.10.1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8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2001.9.3发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试点意见》前言: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发表于 2011-5-11 22: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承销办法为准,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时的表述都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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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22: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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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2: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过,个人理解是,原规定是针对公募的,首发超过4亿股,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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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8: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点评

失误 了。呵呵 ,尾巴没注意,谢谢了。  发表于 2011-9-7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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