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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公司法、证券法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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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22: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有限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实缴资本比例分配利润。
B: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否决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解散,以及章程的制定,均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保荐业务必须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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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8: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A对;
B错,为有限公司的规定;
C错,是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D错,设立是必须,解散是应当,非营利性法人单位需要章程?
E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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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yrogers +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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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5 16: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人气不旺啊!
关于D,证券法原文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要制定章程的。
A和E请炳炳再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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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10: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A,有限公司若要不按照实缴资本比例分配利润,需要全体股东约定,因此,仅靠公司章程修改是不行的,A错。
关于E,是我个人感觉比较困惑的地方。
证券法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这里没有提到证券保荐业务。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这里也没有提到证券保荐业务。
但是在一百二十条关于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时,明显提到了第四项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
常识认定的话,证券保荐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分开办理。但是从证券法字面意思理解,确实证券保荐业务不在这个范围里,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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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0 + 10 我理解是需要分开的,保荐和承销算同类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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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1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很难有实例来证明。
假如某券商证券保荐和其他三个业务之一混合经营了。是否可以这个法条来对抗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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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2: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个人觉得,在证券法中出现保荐业务是不适当的,因为作为证券公司而言,其承销业务是必然存在的,但保荐制度,作为一种发行审核中的形式,未必是长久存在的,在国际上也并非通行做法,似乎不适合在关乎整个有价证券根本原则的法律中规定。在保荐业务管理这方面,推出保荐制度并实施监管的证监会已有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约束。窃以为,题干中E选项应该不会出现在对证券法的考核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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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21: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选项A,我认为是正确的。《公司法》原文:“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我以为,公司章程也是全体股东约定的方式之一。

关于选项D,我认为是正确的。《证券法》原文:1、“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以为,不管用词是“必须”还是“应当”,不同于“可以”这类词,它都是表示需要经批准才能实施,与D 的题干 的意思是一致。
欢迎拍砖。

点评

如果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约定是可以的,因为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可视为全体股东约定。题目中所述修改公司章程,需要2/3以上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约定。  发表于 2012-11-3 16:10
同意你的解释  发表于 2012-10-2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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