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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星辉车模案例,再议租赁控股股东土地房产之独立性障碍。
1、反馈意见 报告期发行人租赁实际控制人陈雁升所拥有的厂房面积为3万平方米,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合计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租赁期限为3年。请发行人说明陈雁升拥有厂房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是否存在对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关独立性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根据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向关联方租赁厂房的必要性、公允性、周边相似物业的租赁价格、是否履行了发行人章程规定的程序、定价依据,并测算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对当期财务成果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提出长期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保荐机构认为不构成重大依赖,不构成独立性障碍 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对生产经营场地无特殊要求,生产经营设备也无需永久性地固定在其生产场地,搬动生产设备不存在难度。由于该等厂房为通用厂房,发行人可以通过租赁其他厂房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对控股股东的重大依赖,发行人符合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并且,陈雁升已于2009年11月出具《承诺函》,承诺:租赁期届满时(即2010年12月31日),如发行人要求续租,则其同意继续将该厂房租赁予发行人使用,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保持不变(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租期由发行人决定;如发行人要求购买该厂房,则其同意按照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价格46,577,100元将该厂房无条件转让予发行人。陈雁升出具的上述《承诺函》赋予了发行人继续租赁或购买的选择权,且锁定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厂房的稳定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陈雁升租赁厂房是根据生产经营所需而采取的市场行为,未构成对控股股东的重大依赖,且陈雁升赋予发行人继续租赁或收购的选择权锁定了交易成本、保证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的稳定性,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人资产应具备的独立完整要求。 3、解决措施 为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的稳定,2009年11月25日,陈雁升出具了《承诺函》,其承诺:1、《厂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延长至10年,即延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不因租赁期限的延长而作变更(租金仍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物业管理费仍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2、在租赁期满5年之前(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发行人有权选择继续承租该厂房或者买受该厂房。3、如发行人要求继续承租的,则在1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其无条件地同意继续将该厂房出租予发行人使用,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保持不变(租金与物业管理费标准同上),租期由发行人决定;如发行人要求购买该厂房的,则其无条件地同意按照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46,577,100元的价格将该厂房转让予发行人。陈雁升还承诺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其不得将厂房全部或者部分出租、出卖予第三人;如果其违反承诺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者处分该厂房的,其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果造成发行人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经审查,保荐机构认为:陈雁升出具的《承诺函》涵盖了厂房租赁期限、租金、发行人选择处置方式的时间、厂房处置的可选方式、厂房价格、转让时间、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内容,该承诺函合法、有效,且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对陈雁升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可据此要求陈雁升全面履行上述承诺函,否则,发行人将可要求其承担违反承诺的有关责任。《承诺函》赋予了发行人继续租赁或购买的选择权,且锁定了交易成本,确保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地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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