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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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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10: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007年(报告期内)6月,公司原董事长张某持股比例50%,其配偶赵某持股比例5%,夫妇合计持股比例55%。同年8月,公司增资引入外部股东,张某夫妇合计持有申请人50%的股权。同年10月,张某去世,生前所持公司股份由妻子赵某和两个未成年儿子分别继承。赵某作为两个儿子的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实际控制公司5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问题:对于上述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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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1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变更吧,原来是张某和赵某共同控制公司,现在是赵某为实际控制人。前后的控制形式发行变化,应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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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10: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发生改变。合理推断原董事长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管理发挥决定作用,原董事长的去世肯定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经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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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以前被毙的盛通印刷案例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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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它家本周三又要上会了。  发表于 2011-5-2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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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5: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A 北京盛通印刷:申请材料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2007年6月,公司完成第一次增资后,总股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6000万元,原董事长贾冬临持有公司3000万股,占50%,其配偶栗延秋持股300万,占5%,夫妇合计持有55%股份。2007年8月,公司引入外部股东深圳市海恒投资有限公司。此次增资后,总股本为6600万股,贾冬临夫妇合计持有公司50%股份。2007年10月,贾冬临去世,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妻子栗延秋继承2250万股,儿子贾子裕和贾子成分别继承375万股。由于儿子尚未成年,栗延秋作为母亲,担任儿子监护人直至年满十八周岁,其间两人股东权利由母亲代为行使。因此,栗延秋控制申请人50%股权,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栗延秋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请材料将贾冬临家庭成员合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的规定。

以上为摘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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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有个新的案例,好像是做石油物流的,老公死了,类似处理,过会了。我理解重点在于,老婆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参与度是否够  发表于 2011-8-1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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