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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股份变动5%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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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09: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iamsolovely 于 2011-6-10 09:54 编辑

对于收购管理办法中股份每变动5%的信息披露,本人的理解是持股累计达到5%、10%、15%、20%……就要做相应披露,而不是看IPO后变动的部分。

但最近鄂武商A的详式权益报告变动书的方式不是按照以上理解来的:
“根据鄂武商A 2007年4月披露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武商联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合计持有鄂武商A99,727,940 股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19.66%。
2007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13日,武商联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汉通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增持鄂武商A合计15,351,011股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3.03%;
2007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13日,武商联集团与武汉经发投、武汉开发投、武钢实业、武汉市总工会、武汉阿华美、武汉地产签订一致行动行为《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使得武商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鄂武商A权益变动 9,292,772股股份,合计增加控制的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1.83%;
2011年6月1日武商联集团与中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持有鄂武商A 760,406股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0.1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成为一致行动关系,至此,武商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鄂武商A权益变动的比例达到5.01%。”

他是变动的部分达到5%才作披露的,请教大家怎么理解这个5%?

发表于 2011-6-10 23: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执着八月 于 2011-6-10 23:51 编辑

严格根据《收购办法》,
(1)在二级市场增持时,达到5%整时点,停止增持,公告后,才可再增持;再增加5%,不管第二个5%经历多少年,只要到5%的整数点,即再公告。变动数是5%的整数倍。
(2)对于协议转让(包括司法裁定、行政划转、继承、同一控制主体间转让等),实际情况协议转让刚好是5%的整数很少见,大部分要不少于,要不就超过了5%,对于超过了5%的协议转让,在达成协议时履行公告义务后,才能办理过户。
此后   如果是还是协议转让,变动达到或超过5%,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如果是二级市场增持,变动达到5%整,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即如果第一次协议转让6%,披露,如果第二次协议又要转让6%,在达成意向时公告;如果第二次协议转让4.9%,变动未达到5%,无需披露,接着又转让0.2%,前后二次转让累计5.1%,超过5%,则在达成意向时披露。
因此,是变动数,鄂武商披露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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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00: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认同他的理解,第一次披露时点应该在2007年4月9日至13日那次过20%线时。
而如果该次履行了公告的话,这次是无需的,因公告后增加的不到5%。

以下摘自并购一处马骁所著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
《收购办法》第13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5%)通过二级市场公开交易持股每变动达到5%,应当在3日内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14条和15条根据《证券法》确定的大宗持股披露制度,明确对于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的投资者,要求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报告、公告、抄报、通知的义务;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每变动达到或超过5%时,应当在3日内履行报告、公告、抄报、通知的义务。
需注意的三个问题:
首先,5%是以5%的整数倍为衡量尺度,即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10%、15%、20%、25%、30%等,就触发权益披露时点。
其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或减持股份达到5%或5%的整数倍时,要停止交易,在公告期间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这一点同协议受让、行政划转、继承、赠予不一样(须履行披露义务,但可以一次性超过5%无需停止交易)。
第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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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0: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收购办法应该要重新编写了,证监会写的材料都是莫名其妙的,比如说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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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2: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是变动的部分达到5%才作披露的,请教大家怎么理解这个5%?
鄂武商A是错误的。

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19.66%。
应该在一到20%就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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