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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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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9: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各位大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购进指的是任何货物还是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物品?假如,一家做品牌营销的企业,为做营销买了红酒和香烟,随机发放给消费者,金额较大,那是否要视同销售呢?企业本身不是卖烟卖酒的。
发表于 2015-12-8 16: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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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22: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的答案,加上:视同销售时,对于自制资产,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对于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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