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11-6-19 20: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山牛牛 于 2011-6-19 20:20 编辑
2007 年9 月23 日,宝德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人民币1,718.1 万元的价格受让宝德科技持有发行人的69%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或“股权转让事项”);2007 年9 月24 日,宝德科技与宝德控股就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宝德科技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创业板
上市的H 股公司,宝德科技的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根
据宝德科技聘请的香港律师胡关李罗律师行于2009 年9 月4 日就股权转让事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由于该股权转让事项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 章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该股权转让构成宝德科技须予披露的交易,宝德科技需就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公告及通函;
(2) 由于宝德控股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为宝德科技的主要股东(持有宝德科技45.26%股权),因此该股权转让构成宝德科技的关联交易;由于股权转让事项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 章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 %,宝德科技须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 章就关联交易履行申报、公告及取得独立股东(即除宝德控股及其联系人以外的非关联股东)批准的规定,并须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需在考虑过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股权转让事项是否符合宝德科技及其股东整体利益并就独立股东该如何表决给予意见。宝德科技并需于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把载有(a)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函件;(b)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函件;及(c)股东特别大会开会通告的通函寄发给宝德科技的股东。
依据上述规定,宝德科技就股权转让事项履行了以下程序:(1)2007 年9 月24 日,宝德科技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宝德科技的网站上刊发了股权转让的公告。
(2)同时,宝德科技就股权转让事项成立由其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并委任建勤融资有限公司为其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已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股权转让事项是否符合宝德科技及股东整体利益,并就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如何表决给予意见,认为该股权转让的有关条款属于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一般商业条款,股权转让公平合理,符合宝德科技和独立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建议独立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该股权转让。
(3)2007 年10 月18 日,宝德科技向其股东寄发了一份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独立财务顾问的函件及有关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4)2007 年12 月3 日,宝德科技的独立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批准了股权转让事项。
据此,宝德科技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2007 年12 月3 日,经宝德网络股东会审议,同意股东宝德科技将其所持有公司69%股权以人民币1,718.1 万元转让给宝德控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于2007 年12 月6 日对宝德科技与宝德控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深高交所见(2007)字第08180 号《股权转让见证书》。2007 年12 月12 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宝德科技将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转让给宝德控股的行为,其程序合法,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