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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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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11: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产品给B商场代销,假设双方约定:A公司以100元/件的价格与B商场结算,B商场则以120元价格销售产品,数量为100件。A会计收入的确认1.2万元,其中2000元为销售费用。那么A的销项增值税应当为1.2*17%=0.204万元。

但是税法轻松过关P47,例题35,则认为商场进项税按照1*17%=0.17万元,销项税为1.2*17%=0.204万元

以上两种账务处理,到底以哪种为准呢?
发表于 2011-6-24 12: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按照第二种处理才正确。站在B的角度,税法认为销售代销货物要视同销售处理,即B应该按照1.2*17%计算销项税,1*17%计算进项税,那么A的销项税就是1*17%=0.17。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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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23: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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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7: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此处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原则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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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1: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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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1: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没看出来楼主的第一种情况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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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  发表于 2012-7-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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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2: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有矛盾。
如果确实是代销的话,则A应该直接开具120元的发票,视为A以120元出售产品,另外再支付给B20元服务费用。AB之间不存在100元结算的情况。
如果AB之间以100元结算,则A需要给B开具100元发票,B自己再对外开具120元发票。这是两部销售环节,不是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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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种正确。

这题,A公司确认销售收入1万元,商场将货物卖出后确认销售收入1.2万元。因此A公司的销项税为1*0.17%,商场的进项税为1*17%,销项税为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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