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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khcq2002

[历年真题分析] 2010年专利技术真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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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0: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研习(十八):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解决之道(2010-05-15 10:18:22)转载标签: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20神州泰岳中关村科技园财经  
一、问题由来

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间接将无形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提高至70%,这被法律界称之为中国公司法的重要跨越。

1999年公司法(2004年8月被修改)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应该就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根源所在。

在投行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2006年之前设立的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情况(尤其是中关村企业),工商局一般不会理会这样的事情甚至没有几个人真正学习过公司法,因此一般注册基本没有障碍。虽然这样的处理是违法公司法的,但是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只要解释清楚来由并保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成为公司首发上市的障碍。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以下简称“老《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5、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这样是为什么该问题在中关村甚是泛滥的原因。

6、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如下:1)老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是有例外条款的,当然例外规则的制定权限没有明确,不过一般理解为国务院。2)我们暂且认同不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批的文还是原科技委员会和工商总局出的文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果新公司法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话需要有三个限制条件:①出资的必须高新技术成果;②出资比例超过20%但是没有超过30%;③出资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查认定,并且审查认定文件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

三、典型案例

显然,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企业很难符合上述的条件,当然这主要是拜工商局所赐,如果工商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只有材料齐全才可以注册的话,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历史旧账了。小兵有时候欣慰工商局办事效率的提高,但是有时候这样的大事化小的改进也是挺可怕的。

小兵随便翻阅些招股说明书,看来无形资产比例超标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尽管解决思路略有偏差且用的笔墨也不近相同,不过都没有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因此可以判断监管层对于该问题的一个态度。小兵选取其中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稍作分析,并提请在事务处理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

2、说明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主要还要看无形资产对公司的贡献。

3、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

4、另外需要关注无形资产是否是职务作品、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

点评

案例与法规相结合的说明,详细又有根据,好!  发表于 2011-7-2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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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3: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人培训明确说了 中关村的无形资产是特例,可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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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0: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果中关村认为是违法的,那就会有很多企业就别想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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