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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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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4: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在其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问题,非公开发行可以有违规占用的情形,或者说可受理?但是非公开发行也属于再融资?
发行购买资产可以有违规占用的情形?
发表于 2011-6-25 15: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有几种情况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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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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