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限售操作指南里看到一个案例:
“假设甲仅为某挂牌公司董事,挂牌当年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总数为100(不含有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则法定可转让数额为100*25%=25,有限售条件股票数额为100-25=75;因为不含有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则当年实际可转让数额为25-0=25;又因为为挂牌当年,故可申请解限股票数额为25-0=25。 假设挂牌当年甲转让了10股,新增了300股且根据除《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其它法律文件的规定,此300股全部处于限售状态。则当年年末登记在甲名下的公司股票总数为75(有限售条件股票)+25(已解限股票)+300(有其它限售条件股票)-10(已转让股票数)=390. 则下一年,法定可转让数额=390*25%=97.5;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22.5(即超出有限售条件股票数额75的那部分)扣除,为实际可转让数额(75);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25-10=15,则可申请解限股票数额为75-15=60。 上述例子因考虑了“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比较复杂,但目前情况看,其它限售条件股票一般为0。”
请问这个其他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97.5 - 75 = 22.5?有什么具体意义?)提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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