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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nrystatruc

[疑问求答] 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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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1: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11-6-29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1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从复牌之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1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本所鼓励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的上市公司在7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半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1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
十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11年半年报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仅审议2011年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八)载有本次半年报的Word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7.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保证本次半年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报、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以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
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五、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如果本次半年报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半年报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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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22: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深交所信息披露备忘录里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拟进行中期分红,且仅以现金分红的,则无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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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07: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udududulilac 的帖子

深交所的确有这样的规定,那上交所也有类似的实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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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08: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半年度报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11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半年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及时更新)。
四、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仅提出2011年半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可以免于执行该条规定。
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六、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
(一)公司委托贷款情况,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二)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
(三)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如果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报报告披露之前被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11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九、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十、本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和第11.3.6条的规定,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十一、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的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十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半年报全文和摘要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的决议一份;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六)本次半年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七)2011年半年报的PDF/WORD文件和XBRL实例文档(由本所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生成)。信息披露报送系统有填报要求,并且上市公司将在PDF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均应在信息披露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报。XBRL实例文档将和PDF文件同时在本所网站对外披露。(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11年半年报专辑”相关业务备忘录);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半年报的刊登事宜。
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十五、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公司管理部。
十六、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半年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七、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半年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点评

感谢!  发表于 2011-7-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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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4: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感谢同学们这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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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8: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确实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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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9: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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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完全没有看这个文件 捞回一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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