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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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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20: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8注会会计教材第576页第16行--19行提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

个人认为此段说明有误,认股权证行权时增加了普通股股数,也导致企业增加了经济资源流入,但此资源流入并非净利润,因此,无论行权价高于市价,还是低于市价,只要行权就会摊薄每股收益(因为分子没变,分母变大),所以,不能说“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

个人赞成教材中采用的“无对价发行”假定及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但认为其原因却不是于教材中所说明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行权价高于市价,认股权证持有人会选择不行权,因此不具有稀释作用;行权价格低于市价,认股权证持有人才会行权,因此才具有稀释作用。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8-6 20: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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