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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ofine

[模拟出题] 询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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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0: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个是【错】的。同样根据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其征求意见稿中有:询价对象被除名12个月后, 可以按规定条件重新申请登记为询价对象。【但是】正式稿中删除掉表明除名后不可以重新申请登记。故也不能再成为询价对象。个人见解。

点评

不对。第七条:询价对象应符合:……(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发表于 2011-7-3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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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nao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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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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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说不能再成为询价对象吧,那就是可以再次成为询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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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断:
1、参与初步询价的对象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答:正确。
2、主承销商的集合理财品可参加发行人的初步询价
答:错误。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与主承销商之间存在控制关系。
3、2009年11月12日,拟参与询价的对象A曾在2007年11月11日到2008年11月11日的12个月间被监管谈话达三次,此后未发生违规行为,A可以参加该次询价
答:正确。询价对象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此发行对象受到行政处罚为12个月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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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00: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law-lib.com  2010-8-20 22:50:29  来源:



关于《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整体安排,我会起草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至9月2日。

   请将有关意见发送至fxb275@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2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在第二十六条第十一项之前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七、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九、在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十、在第五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刊登网下申购情况公告,披露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本决定自2010年*月*日施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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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0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网上搜了征求意见稿,没看到 大家说的, 征求意见稿中有,正式稿中没有的情形;

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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