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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再融资之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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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1: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规定最近12个月不存在违规担保,如果甲上市公司于2011年8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以下是否构成障碍
1、甲公司于2010年5月作出违规担保,但于2011年5月撤销了该担保。
2、甲公司于2010年5月作出违规担保,截止2011年8月,该担保任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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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moving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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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2: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的2个都构成公开发行股票的障碍,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不一样,如果是非公开则第一条不构成非公开的障碍,第二条构成非公开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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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20: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所以对于公发来说,第2项就不用提了;第1项中违规担保行为一直持续到12个月内,所以也形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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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20: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1-7-9 20:49 编辑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所以从上述《办法》的角度,非公发只要解除违规担保就成了。但从严按条文走的话,非公发也还是受12个月的约束,


03年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说了: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虽然05年除了120号文,但是56号文中未与120号文抵触的规定,如上条,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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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法》即可  发表于 2011-7-1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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