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807|回复: 2

[疑问求答]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1-7-10 17: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罚。

第三十五条 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疑问:
(1)“违规”与“违反法规”是否同一概念?
(2)按常理,“终止”程度应该高于“中止”,如果(1)中两者为同一概念,为何“重大”的违规才中止,而“非重大”的却要终止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6 我感觉这里立法者自己也不见得区分清楚了。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答案
1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9: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好心的高人指点一下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10 23: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四条是上市公司重大违规,三十五条是被激励对象违规。对公司和个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评分

参与人数 3 +24 收起 理由
某人 + 10 谢谢!是我自己看书不够深入,呵呵
飞行的顽石 + 8
oshistone + 6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21 16:58 , Processed in 0.583950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