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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gestfox

请教律师:长周期租用不动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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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7: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上面的某些人是学法律的吧? 真是笑死人了.. 如果是律师..那真是无语了...

点评

是律师又如何呢,中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本身就会造就很多水货。但很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更是一无所知彻头彻尾忽悠企业的骗子,中国现状就是如此,奈何?  发表于 2011-11-30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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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2: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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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2: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joshycwang 发表于 2011-7-29 15:25
别瞎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也要视情况而定,这个案子里面,B要是租的时候知道已经被抵押了,下场比较惨,另外 ...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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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2: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lscupl 发表于 2011-11-14 16:05
呵呵 都是学艺不精啊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3、抵押权登记是什么?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如果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且抵押已办理登记,那么即使出租人不告诉承租人,那么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谁让你自己不去查了。。。。。

《担保法解释》66条第2款: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加粗部分与你的回答完全不同)

解答一个问题,除了从理论探讨外,更需要引出实际的法条,才能给人可靠的帮助,中国的lfz不一定都有你这样深厚的法律基础。

看你的回答,法律基础还是很扎实的,但也要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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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lscupl 发表于 2011-11-14 16:05
呵呵 都是学艺不精啊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谁让你自己不查去了”——的确自己才是最适合、最应该保护自身权利的人。但考虑到:
1、诚实信用市场交易本应遵循诚信原则,出租方如实告诉出租财产的真实情况(尤其是与承租方利益切身相关的),本应受到提倡;
2、查询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增加,按理来说,去政府有关机关本应免费提供查询服务,但中国很多地方是个例外(打印个工商档案一张都要2块钱,通常还有最低消费,即使只打印5张也收费300),因此,去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出租物的权属状态意味着时间及金钱成本;
3、《解释》出台时考虑到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出租方通常处于强势地位等等我臆想的原因。。。。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释》直接赋予出租方如实书面告知的义务并无任何不妥,有利于保护承租方的利益,同时对于出租方的负担也难言沉重,故如此操作并未任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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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1-7-15 13:57
买卖不破租赁额。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在先,买卖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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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6: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对这个问题已经回答得很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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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4: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bigestfox 发表于 2011-7-13 12:30
B很清楚A的情况。
现在想找一条中间路线,就是即使被银行收走,也不影响其继续租用,也不需要补缴租金。不 ...

其实法律规定很清楚了,你要做到这样的效果只能是损招了。
让B和A合着合同时间提前到抵押合同签订前呗,反正A已经还不起银行了,索性也把这个租的损失给担了吧。
损招不合法有风险;此外真没有你要走的中间路线,不尊重事实客观都是损招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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