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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价值报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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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14: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IPO首发时,投资价值报告是否可由承销团中的某一承销商(注:非主承销商)的研究员来出具?
2、IPO首发时,某保荐人的研究员在草拟投资价值报告时,是否可与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沟通后出具报告?

欢迎探讨,谢谢!
发表于 2008-8-26 00: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
2、不可以,研究员应独立出具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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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可以;
2、值得探讨,现实操作中,研究员在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时经常与保荐代表人进行沟通,就看对“独立撰写并署名”和“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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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23: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务操作中从来没看到非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员出过研究报告,而且目前中国承销团都是假的,非实质承销,所以证监会的规定如此与现实脱节,这种东西考起来还真难回答。想听听大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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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5: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
实务与理论总是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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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4: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对吧,如果不合保代沟通的话,那么限制承销团的研究员来写的话也没啥意义了,
2看你还要看具体情况吧,研究员的独立性不能收到保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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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9: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同问第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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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2-17 22: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
2。规定不可以,实际操作,,,,,其实沟通只要内部公开留痕,未尝不可!毕竟保荐人做业务对公司 比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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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0: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也可以的,此时的研究员理论上该是投行部门的分析师,只是国内券商把这个交给研究部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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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2: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9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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