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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关于证券法的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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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22: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一家基金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交易所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买进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判断对错。

2、20*9年5月31日,甲家基金公司旗下4只基金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合计为7%,为参与该上市公司定于6月25日的定向增发,该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减持了部分股份;并在定向增发中成功获得了配售。截至6月30日,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完毕,甲基金公司旗下6只基金合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9%。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该基金公司在6月1日至6月30日间出售的股份所获收益应当收归A上市公司所有。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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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00: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题不清楚,如果是截至到5月30日有7%,而没有说明7%是购入的,所以不好明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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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21: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此深有疑惑,按照相关法规,上面两个问题均应该是正确的。证监会在给社保基金的两个函件中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但在实践中,却并未按此执行。各位可以去看看东方锆业(002167.sz)最近一次定发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华夏旗下几个基金在定发前合计持股超过5%(在上市公司一季报前十大股东中并未看到华夏基金,因此可以判断是二季度从二级市场买进的),但上市公司并未对此进行过公告;定发前持股量加上定发获配量是超过定发后持股量的,只能说明在定发前到定发后这段时间该基金进行了减持(在二季度,确切地说是在6月份),就是在二级市场卖出操作。照此来看,持股5%的股东在买进后6个月内卖出,所得收益应该收归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尽职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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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21: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哪位同学能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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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7: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即《证券法》第42条的规定);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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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2 20: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seli 发表于 2011-7-21 17:43
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 ...

楼上的同学,这个规定俺知道,可惜并不能解答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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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持股达到5%不公告是不正确的;但是达到5%以后在6个月后买入或卖出,如果能够例证各基金独立决策,是否就不必将受益上缴了呢?我也比较疑惑这个事情,感觉规定太死。  发表于 2011-7-2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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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1: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迷惑 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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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3: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公司各个基金的投资运作应是相互独立,因此不能当成一个投资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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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08: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售不是二级市场买入行为,不构成6个月内买卖,无需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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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案例中,配售也算购入行为,构成6个月内买卖的短线交易  发表于 2013-6-13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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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6 12: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的说法俺也考虑过,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买入、卖出”。证券法第47条在表述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行为时,在同一条款中提到“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俺理解,如果一级市场获得的股票不属于买入,那证券公司包销部分就没必要专门提出来了吧?
   按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短线交易行为的监管应由辖区证监局来实际执行,所以,最好由证监局来解释会比较好。总之还是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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