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情况,保荐机构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银行理财投资、现金管理均出具了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均未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个人认为由于自有资金和资本运作(如IPO、再融资)所募集的资金存在替代作用,因此参照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对自有资金投资理财要求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如《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13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安全性高。。。
2. 流动性好。。。
6.3.14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目前保荐机构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主要就是围绕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对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发展的影响来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