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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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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7: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
问题3.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在20061231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上述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将转让价款与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想请教一下各位,这里所说的“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在20061231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是指当子公司亏损超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后,没有继续减少实际构成权益性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吗?即没有做以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应收款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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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9: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06版新准则执行以前,原超额亏损子公司的超亏损单列“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列示,即不由多数股东承担,也不由少数股东承担,因此未减少利润,故转让时也不应该计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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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谢谢  发表于 2011-8-8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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