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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再议瑞和建筑股改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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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2: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过会的瑞和建筑,发行人股改时属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的部分,未扣缴股东个税。因此,控股股东承诺“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和其他责任,由控股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之前本坛已经讨论过股改转增计个税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若由此税务事项导致了补税和罚款,上市公司能独善其身吗?
     按证监会有关会计准则问题的解答,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承担的费用,上市公司应作为费用和资本公积处理,在瑞和建筑中,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则受处理主体为股东,上市公司不作处理;若主管税务机关针对上市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罚款、由控股股东承担,因为扣缴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个人理解上市公司仍应作营业外支出和资本公积的处理。
    这样看来,这种解决股改个税问题的方法也并非对上市公司没有一点后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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