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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jjinan2010

[模拟出题]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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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08: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事实发生之日起满一年的时点为2011年1月1日,该当事人拟在12个月内即2011年1-12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申请豁免。实际操作中,该当事人于2011年7月16日增持满2%股份不再增持。
则该当事人可以于()进行公告,于()向监管机构提交豁免申请,不考虑假期因素
A2011年1月3日     B2011年7月17日    C2011年7月18日      D2011年12月31日     E2012年1月1日

根据9号适用意见,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
因此,第一个选bcde
第二个选bc.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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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0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ovedogsdogs 于 2011-8-23 08:52 编辑

觉得是BC,
关于增持,上海深圳有点不一致,上海是增持即(次日)公告,包括后续增持计划,到1%,公告进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届满2个交易日公告;深圳是增持到1%(当日或次日)公告,包括后续增持计划,计划完成或届满及时公告.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按收购办法规定还可以再晚2天公告.
这么细的东西,要考起来,可真不好整呢,就难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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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09: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圆圆 于 2011-8-23 09:38 编辑

嗯,晕了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

这个增持期届满,指的是2011.1.3 呢? 还是2011.12.31?

如果是2011.12.31,那这个设计就没意义了. 交易所要求增持1%就公告,ZJH又要求晚点再公告?
如果是2011.1.3 说的通. 就是12个月已经过了,大股东发布公告说,未来12个月内,我计划增持2%,然后去申请豁免.即实际增持时不用再申请了,直接选好日子增持就可以了.
SO ,A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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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2: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yrogers 于 2011-8-23 12:50 编辑

看了一个案例,方大炭素(600516)。实际控制人从2010年2月起增持股份,第一笔增持及增持达1%时均履行了公告;豁免要约申请于2011年2月发出

点评

个人觉得9号意见其实就是放宽要求,给出了最大宽限期的概念。 但是上市公司在执行时,估计都会先和交易所沟通是否要公告,交易所也会让你谨慎原则执行吧。  发表于 2011-8-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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