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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商业银行法高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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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2: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这里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有上述前三项情形的终身禁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7 12: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只要有过记录,就不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等都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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