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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请教论坛的律师高手 2010真题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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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2: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论坛的律师高手 2010真题

关于国际法有关法院执行的一题!
外国关于专利的判决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可由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境外专利判决,以下两个选项:
1
境外法院可以直接向境内法院请求执行;对
2
、境外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境内法院请求执行;错
3
境内法院可以依据双方互惠协议决定是否执行;对
4
、必须向境内高级法院提出: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1-8-7 18: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难道会计师多 律师少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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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8: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agle2009 的帖子

切切切,什麼國際法,分明是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嘛: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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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9: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明很详细,法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但是确实属于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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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9: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律的这题不会的话太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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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不来了  发表于 2012-7-2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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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9: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我已经基本放弃了,程序太繁杂,记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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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等程序性的东西应该不会考,主要考性质类的  发表于 2011-8-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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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7 19: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zhappie 的帖子

女律师就是厉害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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