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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关于要约豁免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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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4: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符合一般程序豁免要约中的“(二)、(三)”所说的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指的是经过股东大会一般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般程序):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11-8-11 05: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是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为涉及了增发。
(二)这个在其他大法中有强制性的规定吗?否则就是章程定吧。没做过不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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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6: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中谈到了重组方案,一般是重大资产重组,也一般是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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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9: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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