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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antian

[疑问求答] 创业板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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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20: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que 于 2011-12-19 20:15 编辑
sofine 发表于 2011-12-19 19:32
有点觉的很奇怪,超募资金是和计划募集资金是放在一个户里的,楼上说的这例子,超募的2亿全用了,显然也是 ...

超募资金和计划募集资金不是放在一个户里的。计划募集资金的每个项目是有单独的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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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1: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还是没有个明确的答案,其实问题就是: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是2007年出的,是否适用于后来推出的创业板,一直没有明确。另外该文规定的:1个月内减持1%需要大宗交易,年报、半年报前30天控股股东不可减持的规定创业板是否需要遵守,都同样很不明确。不知道有哪位接近创业板监管员的人帮忙打个电话问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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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1: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看了300163先锋新材的2月8日公告。使用58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超过了募集净额4.85亿的10%,提供了网络投票。这样看来是需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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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5: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天,控股股东不能减持?
年报、半年报披露前10天,董、监、高不能减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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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13: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下文规定,要上股东会,要网络投票。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三、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四、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五、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本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人应当对其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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