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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不公允关联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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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1: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只能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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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 + 3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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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4: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新准则之前的规定,现在已经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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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6: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我们有个项目当时的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发审会就认定这部分属于资本公积,不能确认为利润,发审会的依据就是上面这个监管问题解答.所以个人认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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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xianchs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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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6: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yjhwhr 发表于 2011-11-23 16:07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 ...

对这部分受益既然确定为所有者权益,就没有必要限制转增股本和补亏,也没有明确法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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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09: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仲 发表于 2011-11-24 16:50
对这部分受益既然确定为所有者权益,就没有必要限制转增股本和补亏,也没有明确法规限制。

补亏肯定不行,但转赠资本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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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0: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
有新规定吗?
所谓公允,实务中是不是看评估报告看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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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0: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关联交易:
1、目前证监会审核尺度趋严,但是对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更加关注,通常原则是减少关联交易,手段有转让或由拟上市企业收购发生交易的关联方;若通过转让方式消除,则需要证明受让方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不仅是规则中的关联关系)、转让真实、支付完毕,支付金额较大的,建议对资金来源做好准备。对于消除前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交易需要证明价格公允,说明其对业绩的影响。
2、对于正常、必要的关联交易,需要证明其必要性和价格公允性。
3、对于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需要调整收益、确认资本公积;但是,需要证明采取规范措施后,上市公司已经规范运作、业务独立——这样才能消除对审核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个是比较难的,往往取决于之前不规范的程度。
4、请教两个问题:
(1)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如何消除证监会对之前不规范之处的不良影响;
(2)关于上述第3点,若是上市公司利益受损,那么不能确认资本公积的减少吧,如何处理呢?而且性质比较恶劣。当然,出现这种情形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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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1: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块内容肯定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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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09: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更为恶劣的不公允关联交易,应该引申到了其他方面,业绩的真实性,股东的诚信,虚假披露、重大遗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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