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以下为首发实质性障碍的有: A、大股东(持股50%)所持5%的股权因诉讼产生纠纷 B、大股东(持股30%)所持5%的股权因诉讼产生纠纷 C、二股东所持5%的股权因诉讼产生纠纷 D、小股东所持5%的股权因诉讼产生纠纷 E、大股东(持股50%)所持5%的股权进行质押 F、大股东(持股30%)所持5%的股权进行质押 G、二股东所持5%的股权进行质押 H、小股东所持5%的股权进行质押 首发办法的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看了几份律师工作报告,基本都是一句带过。从字面上看,这里的“股权清晰”似乎只是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列的重大纠纷。咨询多位同行以及保代,对于小股东、小股权的纠纷对首发的影响,各有见解。相信大部分也会有相同的疑虑,非大股东的股权纠纷是否可以接受,5%的股权纠纷是否重大? 从个人的理解来看,只要是股权存在(潜在)纠纷,无论是诉讼还是质押,都会影响股权清晰的成立(或许股权比例极小的例外,比如1%以下)。而且招股书也会对历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一致性以及瑕疵等进行详细说明,个人认为历史上的股权转让和现时的股权纠纷或质押也具有可比性,都是zjh重点关注的部分。在实务及考试中应该从严把握,以上选项均构成实质障碍。 不知各位大虾有没有更为权威的论点,能给这个问题盖棺定论。有没有小比例股权存在纠纷但过会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