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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antian

[模拟出题] 股票买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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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13: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zhappie 的帖子

1、我以上的回复来自税务局的解答;
2、税法书上并没有说明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
3、业务探讨,无需主观评价行为,没有时间你可以不参与。

点评

你再好好看看税法书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说法吧  发表于 2011-8-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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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8: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不用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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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4: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09年开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金融企业也要交证券差价收入的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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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2: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09年开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非金融企业也要交证券差价收入的营业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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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义务肯定是有的,部分地区的地税局已经在10年征收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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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5: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要不要交营业税?如果交的话,岂不是重复征税?

refer to: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8-22 财税[2002]128号 )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①   

      注释:①此款废止,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03年之后呢?收还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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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6: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4-30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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