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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lyt

[历年真题分析]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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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09: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 一直关注铺底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30%,没关注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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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09: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铺底流动资金金额之间的调节我认为不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只需要董事会审议即可。更极端的,即使是上市后由于行情变化,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调增了,也不属于募投项目变更,董事会决议即可。
参见002489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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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jinan20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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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7: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地点变更,上交所上市规则认为没发生变化,深交所上市规则认为募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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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9: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4.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4.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6.4.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4.5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6.4.6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6.4.7 上市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6.4.8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4.9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6.4.10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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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9: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阅读并琢磨了一下募投变化的行文风格和出题思路。依据见楼上。

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首先:是概括性的纲要,并说明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注意这是一般条款。
然后:说了两条公告内容之类的程式性的废话。
最后:开始使用列举法具体的详细的讲解哪些主要的募集资金改变,以及特殊情况。
(这是出题人的题眼依据,6.4.1条太粗、太概括,不好出题,出题人最好的就是从列举中选择选项,然后配一两个迷惑项,这样出的题,安全)
1、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2、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3、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注意有个除外项)
4、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注意程序上具备特殊,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5、单个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其它项目与非募集项目,程序有所不同)
6、全部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因此,从整体思维及行文结构来看:
B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铺底流动资金金额之间的调节,是编出来的一个迷惑项
其它两个选项都毫无疑问的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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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iyunruhai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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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21: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照此行文分析,变更实施地点也是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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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22: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变更募集自己要股东大会批。 交易所的文,仅需董事会批就可以了。 所以肯定不属于变更,不要钻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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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5: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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