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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审核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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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我理解这个规定是说如果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5%,那么由重组委一并审核;如果配套募集资金超过25%,那么重大资产重组由重组委审核,募集资金单独交由发审委审核。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正确?


我总感觉最后那句话“超过25%,一并由发审委审核”这个“一并”用的有点怪怪的,隐含的意思好像超过25%,重组和募集资金均要由发审委审核,但是这样又不make sense,请大家指教!




发表于 2011-8-16 10: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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