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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82|回复: 1

[疑问求答] 适用意见3号,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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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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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8: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适用意见3号明确说
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但证监会在2009年保代培训上说过:重组的同一控制认定时,重组双方股东要80%以上重合才算。

好像证监会的意思是,被合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在80%以下,则即使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也应按照非同的标准去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


这要求有点bt,不知道各位咋理解??




发表于 2011-8-17 12: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ranyz 的帖子

51%以上即可,依稀记得最近的保代培训,反馈意见的时候遇到这个问题了

点评

哥们,你确定么?51%以上,其他控制时间条件均满足,即可被认为是同一控制下的重组?  发表于 2011-8-1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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