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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IPO发行人主体(母公司)可以存在未弥补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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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1: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没有什么官方定论啊?????2011版本的????



证监会还有一条保代培训提到,如果是控股型,必须有明确的子公司分红约束。排除大型央企例外,一般的企业如果合并为正,很少母公司为负的。所以证监会已经以章程约定的要求排除了这种差异。我认为都要正。


2010年保代培训笔记中有讲到:创业板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即要看合并报表,也看母公司报表。请参加过该期培训的确认一下。

2009年第一期常军胜的培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是从合并口径要求的。对于母公司报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要做出合理说明、解释。”案例中中国南车母公司报表即为负数。不过另外一期培训中,“创业板首发条件中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杨郊红认为,这一条件的认定口径应是以母公司报表为准,同时也要考察合并报表
发表于 2011-8-20 18: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这样的口径 创业板要求 母公司和合并都不能未为弥补亏损 主板为了大国企上市方便就看 合并口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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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0 18: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所谓的一些具体情况都是留给大国企开口子。哪有什么公开公平。tmd 搞得考试都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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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8: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培训记录里有这段话吗,怎么没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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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obutainime 于 2011-8-20 18:50 编辑

最近一期不存在为弥补亏损 就是为了公司上市后有一定的分红能力
公司分红一般都是由母公司进行的 所以一般应该考察母公司报表
不过首发条件里基本上都是以合并口径为准 这里应该也以合并口径为准 然后再考察母公司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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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00: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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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9: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结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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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19: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题目应该不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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