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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修订重组办法内容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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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5: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二条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保代培训:
2、《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1)关联方:资产认购的价格 = 现金认购的价格 (2)非关联方:资产先进来,现金部分再询价进来,相当于两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3、发审会之前允许调价一次。 4、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与50%无关,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是融资行为,发行部受理、审核融资申请。 5、现金认购(融资行为、发行部);资产认购(50%以上,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50%以下,可申请发行部、也可申请上市部);资产认购底价不打折,现金认购打九折。

--------------------------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1、可以部分资产购买、部分现金融资。
2、关联方:资产认购的价格 = 现金认购的价格
//////关联方部分资产购买、部分现金融资不管你走非公开还是重组都不打折?
3、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与50%无关,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是融资行为,发行部受理、审核融资申请。
//////修订后的重组办法四十二条明确说向同一对象发行募集购买资产走重组程序,培训是否说是向融资再外买第三方资产?并非同一对象?
4、资产认购不打折,现金认购9折
//////这条是否是针对非关联方:配套情况下,两次,一次打折,一次不打折?
5、非关联方:资产先进来,现金部分再询价进来,相当于两次发行股份的行为。
//////是否有其他理解?

-----------如果向非关联方同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如何处理?是否分别定价?还是说走哪个部分就适用哪个价格?
-----------最好谁有更详细2011年第2次培训资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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