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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aojianren

[疑问求答] 代持-公司法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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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1: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不得另立户名或者由代表人姓名记名。---------这里《公司法>》仅对发起人做了限制,而对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此种限制,因为发起人和股东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只有发起人,且各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如期成立后,发起人因签署章程、缴纳出资而成为股东。此时,发起人除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外,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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